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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类别:公司新闻   来源:乐鱼app官方手机版最新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07 05:15:44  浏览:1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操作程序,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充分的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贯彻执行“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审计工作方针,围绕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强化审计监督和服务,立足宏观层面,充分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和宏观决策,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规程是市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操作规范。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审计项目计划一般来说包括: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项目、授权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市委组织部委托的项目,市审计局安排的项目、授权或委托的项目。

  第六条 编制市定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注重服务大局和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总体目标,合理确定审计项目和重点。

  第七条每年12月底前,综合科结合上级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情况,开展市定项目的立项调研,征集各业务部门立项建议,提出次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确定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组织实施单位等,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报经批准的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各县(市、区)审计局和市局各业务部门执行,同时抄送省审计厅备案。

  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审计机关追加下达审计任务,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任务,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委托的项目,按程序呈报市长批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因重大工作任务影响,造成审计项目计划没办法完成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审计局综合科提出书面意见,由综合科逐级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八条综合科每年应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做管理、检查、督促和指导,按省审计厅要求上报和通报各部门执行计划的进度,分析有关审计质量和执法情况,查找有一定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除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和授权审计的项目外,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条 审计工作方案应在摸清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审计力量、审计成果需求等情况,确定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提出审计工作要求,以指导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归口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市审计局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包括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公示、召开审计进点会、开展调查了解工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等环节。

  审计组的主要任务是:草拟、送达审计通知书,开展调查了解工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包括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其他规定要求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能委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根据项目计划的安排,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载明被审计公司名称(主送单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起始时间、审计方式、审计组组成人员、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纪律要求等内容。对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和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列明,并随审计通知书附发。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审计通知书有关事项内容(包括调整审计组成员、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等事项)的,可采用“揭阳市审计局关于调整揭审X通〔XXXX〕XX号审计通知书有关事项内容的补充通知”的标题,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将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项目)名称、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审计组办公地点,审计工作纪律和举报、廉政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书面承诺制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需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就具体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交回的承诺书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召开进点座谈会,参会人员由审计组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确定。

  座谈会上,审计组说明审计依据、目的、范围和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同时听取被审计者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应指定专人作座谈会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送被审计单位签章确认,作为取证材料。

  审计组应当将《揭阳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和《对审计组工作意见反馈表》发给被审计单位, 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项目审计终结后15日内,填写好《对审计组工作意见反馈表》, 邮寄回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该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围绕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工作,评估被审计单位有几率存在的问题,判断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调查了解工作达到收集证据的条件时,可进行取证,避免工作重复。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该依据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调查了解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应该依据调查了解情况和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明确审计目标,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做到审计目标明确、审计内容具体、审计重点突出、重点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明确、审计分工合理,体现审计实施方案具有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指定专人编制,经审计组集体讨论,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范围为本规程第三十八第(一)项至第(五)项。

  审计实施方案编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的事项,须经局长(可授权局分管领导)批准,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获取审计证据的任务是取得具备适当性、充分性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审计方法和合法的取证方式,取得各种证明材料,并进行鉴证、综合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很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予以制止,逐级报告并提出拟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意见,经局长批准后执行。

  (三)对阻挠检查或违法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有关联的资料的,应予以制止,逐级报告并提出拟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意见,经局长批准后执行。

  (四) 发现其他单位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有重大牵连时,应予以制止,逐级报告并提出拟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意见,经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编制的审计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包括审计评价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审计组组长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由其他审计组成员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能够正常的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阶段包括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处理、审计档案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出之前,应当逐级提交业务部门、综合部门、总审计师、分管领导审核签批,重要审计项目报局长签批。审核部门(领导)对审核察觉缺陷应当予以记录。审计组对审核意见应当予以落实,作出说明或提出修改报告的意见。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提交部门(领导)审核时,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原稿),以及已完成审核环节的意见、审计组的说明或修改意见。综合部门、总审计师的审核时间应当予以保证,一般各为2天。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原稿、各部门(领导)的审核意见、审计组的说明或修改意见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审计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定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回复意见报审计机关(或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回复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逐条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再次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综合科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按《揭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和一般审计业务会议。

  重要审计业务会议是对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特定事项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业务会议。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是对除重要审计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另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业务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综合科应当在审理意见书中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类型的意见。下列项目原则上通过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署定、省定审计项目,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事项较为简单的除外。

  (七)违规行为金额达到500万元或处理处罚上缴财政金额超过10万元的审计项目。

  (九)审计组拟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作出较大调整的审计项目。

  第三十九条 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含副处级以上干部)、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综合部门负责人、经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必要时,可以安排有关专业审计人员或邀请外部专家参加。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分管领导、总审计师、综合部门负责人、经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成员。

  审计业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和拟写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一) 结合审计组的说明和修改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事实是否清楚,评价意见是否恰当,问题定性、责任界定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结论文书。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代拟市审计局的审计结论文书(包括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下同)。

  (四)局主要领导审签。局主要领导要求由其审签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群众利益、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局在法定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处罚按照《揭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揭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揭审〔2012〕44号)的规定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向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审计局申诉。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审计厅申请复核。

  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发出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不服,提出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办理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的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市审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第四十九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报市政府备案。市审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备案。

  (一)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第五十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和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一份。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于审计项目终结的次年四月底前建立审计档案并移交局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提出的建议,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检查落实审计整改的工作目标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建设法治政府和宏观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规范国家财政资金、公共资源的管理,树立审计权威。

  第五十六条 市审计局综合科负责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综合科按规定及时检查、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审计局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并接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完成审计项目全部程序后,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做分析、评价和决策,以及采取措施加以运用、管理和规范的行为。

  第六十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提升审计结果信息运用的层次和水平,提高审计公信力,扩大审计影响。

  第六十一条 市审计局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提高审计成果的转化率和使用率,实现审计成果效能的最大化,关注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为揭阳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服务,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六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逐步实行公告制度。市审计局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六十三条 市审计局各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审计结果信息,办理审计结果信息公开。审计结果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法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各县(市、区)审计局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对授权(委托)审计事项应制发授权(委托)审计通知书(全市统一组织的行业和专项审计项目,可以下发的全市审计工作方案作为依据,不再另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对授权审计事项应当认真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在要求时间前将拟出具审计结论上报市审计局审核,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管理与监督。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项目由综合科负责审核。

  第六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市审计局对委托事项应当向受托机构出具委托书,签定委托合同(协议),注明委托事项的性质、目的、权限和要求等内容。但不得向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权。

  第六十六条 实行审计质量监督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审计局综合科负责审计质量的监督考核日常工作。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考核,按《揭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执行。

  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审计质量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审计质量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审计局可根据审计质量检查、考核、评选结果,评选出少数的优秀、表扬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第六十八条本规程未尽事项,按《国家审计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3日发布的《揭阳市审计局项目审计操作规程》(揭审[200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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